建筑公司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帐务处理作者:荣穗财税浏览数:31次
珠海市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在湖南省长沙市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,2020年5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: 1、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,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,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。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,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,取得分包商(采用一般计税方法)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 (1)计算该业务在湖南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建筑服务增值税率是9%,跨区经营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征收率是2%,有分包业务的扣除分包款后计算 预缴增值税=(3000-1200)/(1+9%)*2%=33.03万元 (2)6月在珠海市申报时应缴增值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=3000/(1+9%)*9%=247.71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率=1200/(1+9%)*9%=99.08万元 应交增值税=销项税额 - 进项税额 – 预缴增值税=247.71-99.08-33.03=156.6万元 (3)会计帐务处理 取得工程款并开具专用发票时: 借:银行存款 3000万 贷:主营业务收入 2752.29万 应交增值税——销项税额 247.71万 支付分包款并收到专用发票时: 借:合同履约成本——工程施工——分包工程费用 1100.92万 应交增值税——进项税额 99.08万 贷:银行存款 1200万 预缴增值税时: 借:应交税费——预缴增值税 33.03万 贷:银行存款 33.03万 2、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,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,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,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,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,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,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 (1)计算该建筑企业在湖南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区经营建筑服务,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,预缴增值税率是3% 应预缴增值税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– 分包款)/(1+3%)*3%=(4000-1500)/1.03*0.03=72.82万 (2)会计帐务处理 取得工程款并开具普通发票时 借:银行存款 4000万 贷:主营业务收入 2427.18万 应交增值税——销项税额 72.82万 应付帐款——分包款 1500万 预缴增值税时 借:应交增值税——销项税额 72.82万 贷:银行存款 72.82万 支付分包款时 借:应付帐款——分包款 1500万 贷:银行存款 1500万 下一篇: 减税降费热点问题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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